征地公告征收登岗镇砲台镇这些地方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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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村陈厝经联社、浮岗村浮岗经联社、浮岗村内洋经联社、浮岗村下陈经联社、浮岗村新乡经联社、浮岗村院前经联社、塘边村东丰经联社、塘边村东岭经联社、塘边村三村经济联合社、塘边村四村经济联合社,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经联社、登岗村林畔经联社、光明村光明经联社、光明村林乡经联社、光明村吕畔经联社、光明村埔头经联社、光明村西料经联社、黄西村临首经联社、埔上村乐庆经联社、埔上村埔尾经联社、仁美村后巷经联社、仁美村仁美经联社、仁美村竹林经联社、洋淇村沟内经联社、洋淇村桥南经联社和登岗镇人民政府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7.公顷(折合.85亩),征收后作为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揭阳段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揭阳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村陈厝,浮岗村浮岗、内洋、下陈、新乡、院前,塘边村东丰、东岭、三村、四村,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登岗村林畔,光明村光明、林乡、吕畔、埔头、西料,黄西村临首,埔上村乐庆、埔尾,仁美村后巷、仁美、竹林,洋淇村沟内、桥南经联社和登岗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
(二)征地位置: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村陈厝,浮岗村浮岗、内洋、下陈、新乡、院前,塘边村东丰、东岭、三村、四村,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登岗村林畔,光明村光明、林乡、吕畔、埔头、西料,黄西村临首,埔上村乐庆、埔尾,仁美村后巷、仁美、竹林,洋淇村沟内、桥南经联社和登岗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1.征收砲台镇丰溪村陈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8.99亩),地类为耕地1.95亩,带K养殖水面3.74亩,沟渠3.30亩;.征收砲台镇浮岗村浮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9.0亩),地类为耕地15.93亩,带K养殖水面6.77亩,沟渠.03亩,林地9.90亩,建设用地4.57亩;3.征收砲台镇浮岗村内洋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8.6亩),地类为养殖水面0.46亩,带K养殖水面.73亩,沟渠0.83亩,林地9.亩,建设用地4.4亩,未利用地0.60亩;4.征收砲台镇浮岗村下陈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4.1亩),地类为带K养殖水面4.0亩,林地0.1亩;5.征收砲台镇浮岗村新乡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47亩),地类为园地0.65亩,林地16.34亩,建设用地5.48亩;6.征收砲台镇浮岗村院前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7.77亩),地类为园地6.63亩,林地8.36亩,建设用地.78亩;7.征收砲台镇塘边村东丰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9.51亩),地类为耕地.15亩,带K养殖水面1.03亩,林地6.33亩;8.征收砲台镇塘边村东岭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3.87亩),地类为耕地1.45亩,园地0.13亩,带K园地0.75亩,养殖水面9.76亩,带K养殖水面4.7亩,建设用地1.69亩,未利用地4.39亩;9.征收砲台镇塘边村三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4.11亩),地类为耕地3.3亩,园地4.4亩,林地6.37亩,带K养殖水面0.04亩;10.征收砲台镇塘边村四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8.3亩),地类为耕地7.5亩,林地3.59亩,带K养殖水面0.8亩,建设用地6.86亩;11.征收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1.68亩),地类为耕地10.99亩,沟渠0.69亩;1.征收登岗镇登岗村林畔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95亩),地类为耕地0.10亩,带K养殖水面0.44亩,建设用地1.41亩;13.征收登岗镇光明村光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7.08亩),地类为耕地14.17亩,养殖水面0.63亩,带K养殖水面1.76亩,沟渠0.5亩,建设用地0.7亩;14.征收登岗镇光明村林乡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5.3亩),地类为耕地3.67亩,养殖水面0.7亩,沟渠0.46亩,建设用地0.38亩;15.征收登岗镇光明村吕畔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1.99亩),地类为耕地11.86亩,沟渠0.07亩,建设用地0.06亩;16.征收登岗镇光明村埔头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81亩),地类为建设用地.81亩;17.征收登岗镇光明村西料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7.30亩),地类为耕地7.30亩;18.征收登岗镇黄西村临首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9亩),地类为耕地.9亩;19.征收登岗镇埔上村乐庆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6.61亩),地类为耕地14.56亩,养殖水面1.46亩,沟渠0.3亩,建设用地0.36亩;0.征收登岗镇埔上村埔尾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0.46亩),地类为耕地6.89亩,沟渠3.57亩;1.征收登岗镇仁美村后巷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6亩),地类为耕地18.16亩,养殖水面1.33亩,建设用地.67亩;.征收登岗镇仁美村仁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4.95亩),地类为耕地16.74亩,养殖水面1.3亩,带K养殖水面6.亩,建设用地0.76亩;3.征收登岗镇仁美村竹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公顷(折合5.亩),地类为耕地4.59亩,建设用地0.63亩;4.征收登岗镇洋淇村沟内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5.95亩),地类为耕地3.99亩,养殖水面0.13亩,建设用地1.83亩;5.征收登岗镇洋淇村桥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37亩),地类为耕地1.33亩,未利用地0.04亩;6.征收登岗镇人民政府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5.66亩),地类为耕地0.01亩,带K园地1.45亩,林地5.55亩,沟渠0.4亩,建设用地8.41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揭阳市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耕地、带K养殖水面、养殖水面、沟渠、建设用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每亩元);、园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每亩元),3、林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每亩元);4、未利用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
(二)地上附着物最高补偿标准: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水、电齐全的混合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铁棚屋最高元/平方米;竹棚屋最高80元/平方米;其他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标准:砖砌或者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元;土坟每穴补偿元;骨坛每个补偿元。
(四)青苗最高补偿标准:龙眼、荔枝、橄榄、花木场(苗圃)每亩元;其他经济作物(香蕉、菠萝、竹笋等)、养殖物(养殖鱼、虾、蟹、鳖等)每亩0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砲台镇和登岗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揭阳市人民政府00年3月11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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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村陈厝经联社、浮岗村浮岗经联社、浮岗村内洋经联社、浮岗村下陈经联社、浮岗村新乡经联社、浮岗村院前经联社、塘边村东丰经联社、塘边村东岭经联社、塘边村三村经济联合社、塘边村四村经济联合社,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经联社、登岗村林畔经联社、光明村光明经联社、光明村林乡经联社、光明村吕畔经联社、光明村埔头经联社、光明村西料经联社、黄西村临首经联社、埔上村乐庆经联社、埔上村埔尾经联社、仁美村后巷经联社、仁美村仁美经联社、仁美村竹林经联社、洋淇村沟内经联社、洋淇村桥南经联社和登岗镇人民政府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7.公顷(折合.85亩),征收后作为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揭阳段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新建梅州至潮汕铁路揭阳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 1.征收砲台镇丰溪村陈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8.99亩),地类为耕地1.95亩,带K养殖水面3.74亩,沟渠3.30亩; .征收砲台镇浮岗村浮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9.0亩),地类为耕地15.93亩,带K养殖水面6.77亩,沟渠.03亩,林地9.90亩,建设用地4.57亩; 3.征收砲台镇浮岗村内洋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8.6亩),地类为养殖水面0.46亩,带K养殖水面.73亩,沟渠0.83亩,林地9.亩,建设用地4.4亩,未利用地0.60亩; 4.征收砲台镇浮岗村下陈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4.1亩),地类为带K养殖水面4.0亩,林地0.1亩; 5.征收砲台镇浮岗村新乡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47亩),地类为园地0.65亩,林地16.34亩,建设用地5.48亩; 6.征收砲台镇浮岗村院前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7.77亩),地类为园地6.63亩,林地8.36亩,建设用地.78亩; 7.征收砲台镇塘边村东丰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9.51亩),地类为耕地.15亩,带K养殖水面1.03亩,林地6.33亩; 8.征收砲台镇塘边村东岭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3.87亩),地类为耕地1.45亩,园地0.13亩,带K园地0.75亩,养殖水面9.76亩,带K养殖水面4.7亩,建设用地1.69亩,未利用地4.39亩; 9.征收砲台镇塘边村三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4.11亩),地类为耕地3.3亩,园地4.4亩,林地6.37亩,带K养殖水面0.04亩; 10.征收砲台镇塘边村四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8.3亩),地类为耕地7.5亩,林地3.59亩,带K养殖水面0.8亩,建设用地6.86亩; 11.征收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1.68亩),地类为耕地10.99亩,沟渠0.69亩; 1.征收登岗镇登岗村林畔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95亩),地类为耕地0.10亩,带K养殖水面0.44亩,建设用地1.41亩; 13.征收登岗镇光明村光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7.08亩),地类为耕地14.17亩,养殖水面0.63亩,带K养殖水面1.76亩,沟渠0.5亩,建设用地0.7亩; 14.征收登岗镇光明村林乡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5.3亩),地类为耕地3.67亩,养殖水面0.7亩,沟渠0.46亩,建设用地0.38亩; 15.征收登岗镇光明村吕畔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1.99亩),地类为耕地11.86亩,沟渠0.07亩,建设用地0.06亩; 16.征收登岗镇光明村埔头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81亩),地类为建设用地.81亩; 17.征收登岗镇光明村西料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7.30亩),地类为耕地7.30亩; 18.征收登岗镇黄西村临首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9亩),地类为耕地.9亩; 19.征收登岗镇埔上村乐庆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6.61亩),地类为耕地14.56亩,养殖水面1.46亩,沟渠0.3亩,建设用地0.36亩; 0.征收登岗镇埔上村埔尾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0.46亩),地类为耕地6.89亩,沟渠3.57亩; 1.征收登岗镇仁美村后巷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6亩),地类为耕地18.16亩,养殖水面1.33亩,建设用地.67亩; .征收登岗镇仁美村仁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4.95亩),地类为耕地16.74亩,养殖水面1.3亩,带K养殖水面6.亩,建设用地0.76亩; 3.征收登岗镇仁美村竹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公顷(折合5.亩),地类为耕地4.59亩,建设用地0.63亩; 4.征收登岗镇洋淇村沟内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5.95亩),地类为耕地3.99亩,养殖水面0.13亩,建设用地1.83亩; 5.征收登岗镇洋淇村桥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37亩),地类为耕地1.33亩,未利用地0.04亩; 6.征收登岗镇人民政府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5.66亩),地类为耕地0.01亩,带K园地1.45亩,林地5.55亩,沟渠0.4亩,建设用地8.41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揭阳市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耕地、带K养殖水面、养殖水面、沟渠、建设用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每亩元);、园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每亩元),3、林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每亩元);4、未利用地每亩元(土地补偿费每亩元)。 (二)地上附着物最高补偿标准: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水、电齐全的混合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最高元/平方米;铁棚屋最高元/平方米;竹棚屋最高80元/平方米;其他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标准:砖砌或者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元;土坟每穴补偿元;骨坛每个补偿元。 (四)青苗最高补偿标准:龙眼、荔枝、橄榄、花木场(苗圃)每亩元;其他经济作物(香蕉、菠萝、竹笋等)、养殖物(养殖鱼、虾、蟹、鳖等)每亩0元。 (五)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砲台镇丰溪村陈厝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8.99亩),土地补偿费6.97万元,安置补助费40.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67.45万元; .砲台镇浮岗村浮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9.0亩),土地补偿费10.75万元,安置补助费.6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59.35万元; 3.砲台镇浮岗村内洋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8.6亩),土地补偿费39.15万元,安置补助费61.03万元,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0.9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08万元; 4.砲台镇浮岗村下陈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4.1亩),土地补偿费1.15万元,安置补助费18.5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30.4万元; 5.砲台镇浮岗村新乡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47亩),土地补偿费4.64万元,安置补助费68.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万元; 6.砲台镇浮岗村院前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7.77亩),土地补偿费38.万元,安置补助费59.67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97.万元; 7.砲台镇塘边村东丰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9.51亩),土地补偿费19.万元,安置补助费30.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49.17万元; 8.砲台镇塘边村东岭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3.87亩),该经联社未利用地与实际土地利用现状不相符,为完善本公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经区、镇、村多方协调,地类按实际土地利用现状园地确定,土地补偿费99.50万元,安置补助费.53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48.万元; 9.砲台镇塘边村三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4.11亩),土地补偿费91.万元,安置补助费.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9.13万元; 10.砲台镇塘边村四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折合38.3亩),土地补偿费79.万元,安置补助费14.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04.16万元; 11.登岗镇安乐村上料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1.68亩),土地补偿费35.04万元,安置补助费5.56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87.6万元; 1.登岗镇登岗村林畔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95亩),土地补偿费5.85万元,安置补助费8.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4.65万元; 13.登岗镇光明村光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7.08亩),土地补偿费51.4万元,安置补助费76.86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8.1万元; 14.登岗镇光明村林乡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5.3亩),土地补偿费15.69万元,安置补助费3.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39.5万元; 15.登岗镇光明村吕畔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1.99亩),土地补偿费35.97万元,安置补助费53.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89.95万元; 16.登岗镇光明村埔头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81亩),土地补偿费8.43万元,安置补助费1.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万元; 17.登岗镇光明村西料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7.30亩),土地补偿费1.9万元,安置补助费3.85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54.75万元; 18.登岗镇黄西村临首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9亩),土地补偿费8.76万元,安置补助费13.14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9万元; 19.登岗镇埔上村乐庆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6.61亩),土地补偿费49.83万元,安置补助费74.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4.万元; 0.登岗镇埔上村埔尾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0.46亩),土地补偿费31.38万元,安置补助费47.07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78.45万元; 1.登岗镇仁美村后巷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6亩),土地补偿费66.48万元,安置补助费99.7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万元; .登岗镇仁美村仁美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4.95亩),土地补偿费74.85万元,安置补助费11.75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5万元; 3.登岗镇仁美村竹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公顷(折合5.亩),土地补偿费15.66万元,安置补助费3.49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39.15万元; 4.登岗镇洋淇村沟内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5.95亩),土地补偿费77.85万元,安置补助费.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65万元; 5.登岗镇洋淇村桥南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公顷(折合1.37亩),土地补偿费3.99万元,安置补助费5.万元,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0.06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10.万元; 6.登岗镇人民政府属下的集体土地1.公顷(折合15.66亩),土地补偿费38.万元,安置补助费58.5万元,征地补偿费总额共96.万元。 各经联社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处理。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提出。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特此公告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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